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上一篇  下一篇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应特殊保护

2012年06月0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分享:

  ■ 观察家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反家暴法”立法时需要改变将未成年人与妇女一并保护的立法模式、扩大“家暴”的社会干预、修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近期,新京报记者调查北京多家小学的数百名孩子,发现打工子弟学校的孩子成为家暴的“重灾区”,儿童受家暴存在难察觉、难介入、难干预的困境,亟待专门立法完善。

  近年来,“家暴”事件频见报端,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事件面前,我们扼腕叹息的同时不禁要问,“未成年人反家暴”立法到底还有多远。

  “未成年人家暴”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如果我们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欧美各国大都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反家暴”的核心,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针对家暴现象做出了专门立法,其中都将未成年人免受暴力侵害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反家暴法”,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有相关一般性规定外,未成年人大都与妇女权益一并保护,散见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行政处罚法》以及2008年最高院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之中。

  据报道,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妇联组织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座谈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透露,反家暴立法已纳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那么,我国现阶段关于未成年人的“反家暴”立法,需要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首先,将未成年人与妇女一并保护的立法模式不科学。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行为能力”缺失的人,维权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然而此时施暴人却大都是监护人,“自己告自己”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使得未成年人在“家暴”维权上相比“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妇女具有特殊性,法律应该单独加以保护性规定。

  其次,立法应该扩大“家暴”的社会干预。借鉴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确立的“强制报告”制度,诸如邻居、医生、教师等社会人群只要发现有可能存在针对儿童的“家暴”现象,就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及时做出报告。这种将“家暴”干预“社会化”的制度,可以最大范围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最后,需要修改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以配合“反家暴”立法。在很多情形下,也许只有将孩子从有暴力倾向的监护人那里彻底“解救”出来,才有可能达到救助的效果。然而,我国民法中关于撤销、中止和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遭受“家暴”的孩子无法得到最终救助。

  “儿童家暴”问题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中,能够对未成年人体现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朱巍(法学博士)

  相关报道见A28-A29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