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谈嘉宾
朱大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
刚刚二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预算公开,“经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预算公开”入法是进步
当许多部门预算都不够规范的时候,法不责众,很难施加制裁。
新京报:怎么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预算公开的规定?
朱大旗:预算公开是国际惯例,是必然的,有些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公开甚至是在宪法中规定的,法律位阶非常高。
但是咱们国家如果要改宪法很复杂,目前时机还不成熟。所以预算法修改能将预算公开作为一个原则规定下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至于预算公开的程序、内容、形式到底怎么规定,哪些可以不公开等,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
目前预算公开的依据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讲到财政预算属于重大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但我认为预算公开的主导权应该在全国人大,至少在人大常委会。
新京报:为什么呢?
朱大旗:政府花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这有一个基本的观念,政府的财政预算和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纳税人信任政府,把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交给政府管理和使用,但政府管理和使用的目的并不是为政府自身,而是为了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是为了实现纳税人的公共需要,这是财政的基本要义。
这就是,政府花钱来源于纳税人,目的也应是服务纳税人,那政府花钱当然要为纳税人负责,要向纳税人报告。但是报告的形式,作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它是纳税人选出来的代表,向它报告这种实现形式是符合逻辑的。
预算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现在还缺乏法律的规定,所以这样的一些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预算改革、行政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来主导这个公开的进程。
不过我并不主张预算公开一下子公开到极透明的程度,因为我们的预算一直搞得不规范,如果一下公开得很彻底,时机还不成熟。
新京报:为什么不主张一下彻底公开?
朱大旗:当许多部门预算都不够规范的时候,法不责众,很难施加制裁。经过一段时期的改进后,当大部分政府部门都做得比较规范,少数不规范时,才比较好制裁。
预算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随着法治化的进程需要一个过程,要逐步推进,但这个主导的过程要交给人大,而不宜交给行政部门来主导。
预算公开进程应由人大主导
预算公开实际是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纸面预算的公开,另外一个是预算过程的公开。
新京报:为什么不宜由行政部门主导?
朱大旗: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最主要的义务人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如果预算公开的条例或规章由义务人来规定,可想而知会打很大折扣。
预算公开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是因为政府花钱最多,但人大和司法机关也都是预算单位,花的也是纳税人的钱,只要是花纳税人的钱,都有义务公开预算。
行政法规能否约束人大和司法机关?如果是人大通过立法主导预算公开,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应遵守这个法律。
新京报:中央预算公开已经三年,但依然看不懂,不少人对此有些失望,这与行政主导有关吗?
朱大旗:我认为有一定关系。由最主要的公开义务主体来制定规则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其广度和深度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所以目前的草案规定,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是有偏差的,我们强调税收法定,依法理财,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的法律,而不是广义的法律。狭义法律就要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规则。
新京报:我们现在主要说预算公开,不过国际上一般使用的都是预算透明这个概念。
朱大旗:我们讲的预算公开一般人理解的是预算文件的公开,但预算公开实际是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纸面预算的公开,另外一个是预算过程的公开。
预算是一种财政行为,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决算、调整以及监督等全过程,所以预算公开既包括纸面的公开,也包括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预算过程公开主要体现在公众的参与上,要参与一些预算的过程。
两方面结合起来才是预算公开。
并非所有预算都要向社会公开
预算编制本身就很粗糙,所以执行起来势必有比较大的偏离。
新京报:预算公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怎么理解?
朱大旗:预算公开是一个原则,但即使是发达国家,也不是所有的预算信息都公开,因为有些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其他重要的国家利益,所以应该允许有例外存在。
预算公开很复杂,有一些内容是向所有人公开,有一些公开可能是政府向特定权力机构公开或报告,并非所有预算公开都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要根据内容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
新京报:这几年预算公开,很多人呼吁公开细到具体项目。
朱大旗:我们的预算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原则上看,越公开得细致,越接近预算行为本身,越接近事实本身,从目前情况看,一下做到恐怕还不太现实。
新京报:为什么?
朱大旗:如果预算编制本身就很粗糙,执行起来势必有比较大的偏离。预算执行要规范,首要的前提是预算的编制比较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权限配置上,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编制的力量,最好是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新京报:不过目前人大这方面的力量明显不够。
朱大旗:建议全国人大再设两个委员会。一个是预算委员会,主要负责预决算的审查。
另一个是公共收入委员会,主要是从事税收、规费等的立法。我们讲依法理财,就是所有政府的收入,无论税收收入、规费收入等等,都要依法,但现在不能说所有收入都是依法的,比如税收,大部分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国债、国资收益、规费征收更多的是靠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很不严肃的。所以一定要按狭义的法律取得民众的财产,有权获取民众财产的只能是他们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获取,公共收入委员会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
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是要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使预算做得更加规范、合理、公平,而不是流于形式。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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