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下一篇

预算公开的“质量”至为关键

2012年07月0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 社论

  预算编制应当更细,细到让人一目了然。预算公开,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等,应有详细的技术规范。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昨天,该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这一预算法修正案中,“公开”一词被反复提及。按草案规定,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预算文件应公开,并明确各级财政和政府部门,在预算、决算的公开中的责任。此外,对于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预算公开”原则在法律上的确定,无疑是一大进步。此前,我国对预算行为采取和执行的是“预算保密原则”,不仅宪法和预算法未对预算公开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相关部门的规定更将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文件,列为了绝密或机密。虽然之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预算公开,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大胆试水预算公开,但预算法律未及时更新,一度成为推广预算公开的障碍所在。

  如今,预算公开原则的确定,消除了预算法与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不兼容,它对于目前试行的预算公开工作,将是很大的促进。然而,也要看到的是,对公众而言,他们关注的不仅是预算公开的“形式”,更关注预算公开的“质量”,如果预算公开徒有形式,公众所看到的,依然是不明不白的账本,那么,预算公开的效用将大打折扣。

  实际上,从近年来各地方和部门的预算公开实践看,很多预算文件往往简单、粗糙而晦涩,普通百姓很难读懂读透,不仅如此,有些政府部门还会和公众玩起“躲猫猫”,对公开的预算文件遮遮掩掩。提高预算公开的“质量”,可谓非常迫切。

  如何提高预算公开的“质量”?这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和公开工作的规范。预算编制应当更细,细到让人一目了然。预算公开,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等,应有详细的技术规范,例如公开文本不应简略而枯燥,应在文字、数据之外,配合大量插图、表格等,让人读起来饶有趣味;除文件公开之外,相关部门官员有责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博等平台,详解预算案的方方面面,为民众释疑解惑。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的预算公开工作,应有考核和问责制度相配套。例如,对于部门的预算公开,人大和政府财政部门不能放任自流,而应建立相应的跟踪调查机制,对这些部门进行考核;政府预算公开的“质量”如何,不妨委托第三方组织社会评议,让民众来打分;一个部门的预算公开如工作不力,应追责到人,并公之于众。

  面对现实中一些部门预算公开的变味,期望预算法修正案在强调公开之外,以更有力的规范,确保公开的“质量”,如此,才能使预算公开名至实归,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利。

  更多评论见B03-B05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