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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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垄断”不是“信息公开”

2012年07月1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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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一些事件发生后,之所以怀疑声不断,官方所以难以赢得信任,关键在于“信息垄断”,排斥媒体,没有很好地借助媒体的报道提升官方的公信力。

  每逢突发事件,要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总会成为舆论急切的吁求。面对这种如潮的呼声,地方官员常常委屈地说:我们的信息已经非常公开了,面对质疑,不断澄清谣言,官方不断发布信息,而且这些信息,都是官方调查的权威结论。没有瞒报,没有遮掩,这就是“信息公开”啊!

  这种委屈貌似合理,实则大谬。这仅仅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的理解,这种狭窄的理解,与公众的理解有很大的距离。地方官员需要俯下身去听听舆论、公众和媒体对“信息公开”的理解。

  地方政府部门有必要走出一个误区,所谓“信息公开”,并不是仅仅给一个官方结论,而是一个透明的全过程。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在媒体的充分报道和监督下让信息充分展现,由公众判断的动态过程。

  举个例子,比如某个地方发生矿难了,当地政府垄断了相关信息的发布,虽然领导也迅速到现场指挥了,并表示高度重视了,政府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了信息,并以通稿的方式报道了矿难情况。但这还不叫真正的信息公开,而是“信息垄断”,是单渠道的信息发布,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

  真正的信息公开,当然要求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但更重要的是,不能垄断信息的发布,而要尊重媒体多渠道地报道,多渠道地展现事实,在多元的信息和声音的“竞争”中由公众判断事实如何。

  这种媒体参与调查和报道的过程,才是“信息公开”。公开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将事件的信息公开,而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也必须是公开的,必须经受阳光的照射。也就是说,政府的信息公开包含两个层次:其一是第一时间公开事件的官方信息,不遮掩、不瞒报;其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媒体可以监督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后一个“公开”比前一个“公开”更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前一个信息是不是经得起检验。

  所以,地方政府不要害怕媒体的报道,不要恐惧与媒体的信息竞争。事实上,如果心中无鬼,不想遮掩什么,而是堂堂正正地想公开真相,那么,就应该把媒体当作朋友而不是敌人。媒体的报道能够在信息的相互印证中强化官方公信力,帮助官方消除民间的怀疑。所以,媒体的报道是帮忙而不是添乱,除非官方公布的信息经不起阳光的照射。

  一些事件发生后,之所以怀疑声不断,有的地方政府难以赢得信任,关键在于对媒体的排斥,没有很好地借助媒体的报道提升官方的公信力,而是走一条南辕北辙之路,企图在信息闭塞、信息垄断中强化官方权威。官方的公信力怎么可能离得开媒体呢?媒体的介入,是政府多么好的“自证清白”的机会,多么好的强化说服力的途径,为什么对这个朋友怀有敌意?

  仅给官方结论,不叫“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不是官方可以单独完成的,它是一个需要在信息的互动、竞争中印证的过程,没有哪一种信息公开可以离得开媒体的报道。

  □曹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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