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上一篇  下一篇

来信

2012年07月1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过时的探亲假还是要改一改

  据报道,近日被很多人淡忘的探亲假,开始受到热议。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没有纳入非公企业;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

  探亲假的建立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之下的,上世纪80年代还处于计划经济的末期,没有双休日的概念,没有小长假和大长假的说法,子女与父母住在不同城市的现象并不普遍,交通也远没有现在的方便,所以那时的探亲假的时间比较长。现在看来,不论从时间还是原则都已经有些不合时宜,在此基础上,去探讨执行情况确实不合适,也不能客观地体现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及单位对职工的关爱程度。

  笔者建议,针对此类已经明显与时代不相匹配的法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不然过期的法规反倒会成为一种美好而难以实现的愿望,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金真(职员)

  招生“男女有别”才有损公正

  看了昨日《新京报》刊发的《招生“男女有别”无损公正》一文,对其中的观点不认同。里面说科学研究表明,男性具有一定的语言弱势,所以高校实行“男女有别”,是为了解决性别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

  我想说的是,既然男性在语言方面天然地普遍弱于女性,为什么非要人为扭转这种因天性造成的“阴盛阳衰”?让男女各自去适合自身发展的专业,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吗?如果语言方面专业要对男生照顾,一些理工科类的专业,是不是又要对女生照顾?

  文中还提到,对于教育弱势群体来说,必要时需要一些“弱势补偿”。我觉得,如果基于出身、家庭状况、受教育条件等人为造成的差距,理应通过一定方式得到弥补。但个人原因造成的差距,比如智商、个人爱好、能力、刻苦程度等,则不应“照顾”。否则即是对弱势的曲解,或说是对弱势的无限扩大。□邱蕾(职员)

  打击卖假证从“窝点”开始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中关村大街、中国人民大学东门外成了假证买卖一条街,在这条街上卖假证的妇女不是孕妇就是怀抱哺乳孩子。警察似乎也奈何不了她们,因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怀孕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行为人不被执行行政拘留。

  很明显,这伙贩卖假证的妇女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有一位妇女为了长期参加贩卖假证的活动,连生了6个孩子。难道对她们贩卖假证的行为真的就没法治了吗?我看并非。

  俗话说:“擒贼先擒王。”在这些妇女背后,必然有制作假证的“王”。虽然不能行政拘留这些怀孕、哺乳的妇女,但可以通过暗访等形式顺藤摸瓜,找到制作假证的窝点。把打击的重点放到源头,而不是那些拿孩子当挡箭牌的妇女,或许可以有所突破。□吴文元(职员)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