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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不如制度保障“良知”

2012年07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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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在7月15日闭幕的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上,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抛出一个独特观点:“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马贤兴认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或者叫良心之治。(《潇湘晨报》7月16日)

  良知的确很重要,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一个执法者、法官没有了良知,那么,再好的法律在他们手上也会走样。问题在于,要让良知回归于执法者和法官心中,不在于推动“良知入法”,而在于有制度来保障执法者能坚守良知。

  如果推动“良知入法”,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来给“良知”下定义,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准则才算是“良知”?有一些道德底线是为人们所公认的,如不能杀人、不能盗窃、不能抢劫,如果这些都算是“良知”,那么这些事实上早已经入法,但是,很多的准则,并不是一句“良知”所能概括。

  “良知入法”还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徒有“良知入法”同样“不足以自行”。立法者哪怕是对“良知”作了特别细致的研究,在法律上对“良知”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但是,如果执法者对于“良知”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故意违背“良知”行事,或者执法者迫于上级的压力,不得不违背“良知”而行事,而在相关法律上对其问题却没有一个相应的惩戒制度,“良知入法”也不过是写在纸面上。

  其实,所谓的“良知入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所谓的“良知”对于执法者而言,就是遵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他们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办案。所以,当前最重要的并不在“良知入法”,而是要建立保障执法者依“良知”办案的制度。

  一个能保障执法者依靠“良知”办案的制度,至少当执法者在贪污受贿、违背程序违法办案时,能受到相应的惩戒;而当他们依照法律办案时,不会来自上级压力而影响升迁乃至于饭碗。这就需要一方面建立严密监督法官的制度,另一方面则要保障法官更加独立公正地办案。

  □杨涛(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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