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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打假需明确何为“剽窃”

2012年07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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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学位论文的乱象频现报端,教育部的处理办法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在对论文作假的处理上,可谓严肃。譬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存在论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学位,“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这个规定基本上杜绝了论文作假者被处理后马上可转战另一个单位继续取得学位的情况。

  不过,就具体的条例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些条款还比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办法第六条指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问题在于,在当前何为抄袭、剽窃,由于学术管理缺位而一直不明朗,一些高校就在处理学术不端时,把抄袭解释为“过度引用”,如果不加以明确,完全可能被各高校自行理解。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这貌似严肃,但也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多起”究竟是多少?“连续”究竟怎样算?

  此外,应强调对论文造假进行公开处理,不能仅仅是内部处理和通报,这直接关系到调查、处理的公正。该办法要求“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那么这一处理是否向社会公开呢?如果当事者为公职人员,处理结果不公开的话,对其的处理就可能止于学术处理,而没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办法中的其他条款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值得在听取意见后修订时注意。

  □蒋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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