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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入刑还需立法支持

2012年07月2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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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通过立法方式将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严重“三超”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国务院于27日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7月28日《新京报》)

  近几年来,由于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引发的事故不断,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加强对官员的追责,近日湖南6名责任官员因一客车严重超员被处分;以及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将车辆“三超”入刑。

  一提到入刑,就必然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包括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以及如果非入刑不可,应以什么方式和何种罪名入刑,如何在违法与犯罪之间划定明确具体的界限等。这是相关部门必须深入论证和认真回答的问题。

  法律是极其严肃的,由违法“晋级”为犯罪更是一项细致入微、有理有据、说服公众的活动,来不得半点马虎,更不能仅凭感觉行事。这就要求在研究推动“三超”入刑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深入分析相关案例,深刻剖析“三超”在相关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严密论证“三超”或严重“三超”与交通事故及其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只有把这些相关问题解决好了,才能证明“三超”入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紧迫性,才能确保其科学合理性,并获得民意支持。

  “三超”入刑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立法,二是司法。

  所谓立法入刑就像飙车醉驾入刑一样,通过修改刑法明确规定严重“三超”构成犯罪,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所谓司法入刑就是在现有的罪名中,通过对特定犯罪的扩大解释将严重“三超”纳入其涵摄的事实范围,使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当然,两种方式都涉及到入刑的罪名问题,而且两种方式所涉罪名会有所不同。

  国务院文件中明确提到的是第二种方式,即将严重“三超”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这通过司法解释就可以实现。不过,这却只能限于因严重“三超”发生了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能包含尚未发生严重后果而又有巨大危险的行为。

  因而,要从源头上遏止“三超”,还需要同时采用第一种方式,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超”也纳入犯罪,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立法方式将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严重“三超”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样才能实现严重“三超”“危险犯”与“后果犯”的良好衔接,使“三超”入刑体系更加顺畅。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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