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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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一案”是个警示

2012年08月0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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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那种大大咧咧、粗放式执法的时代正在过去。

  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村民崔某在村里盖房,被镇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今年3月予以强拆。崔家人起诉镇政府索赔40余万元,顺义区法院行政庭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前,崔家申请行政复议,顺义区政府以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复议期间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规定为由,确认了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的“北京第一案”。(8月3日《新京报》)

  法谚有云:看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只要看它是否严守程序就够了。此案中,大孙各庄镇政府的拆除处罚是否正确,不仅要看盖房者在实体上是否应受处罚,还要看相关处罚程序是否遵循法律,所以,该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有没有依《行政强制法》,告知对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本案的首个关键所在。

  其二,无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强拆房屋都应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限制。第一,应另行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不服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不是只要相对人在限期拆除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就可以直接强拆了;第二,如果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申请了复议或者提起了诉讼,则不得直接强拆,而应等待救济程序完成后再作处理。这正是顺义区政府认定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原因所在。第三,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还应当用催告书的形式,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在这个环节再一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本案若存在这一环节,就不会发生“强拆后才发现村民申请复议”的现象了。

  “行政强制法第一案”其实是个警示,它提醒一些政府部门,行政强制法生效之后,那种政府机关大大咧咧、粗放式执法的时代正在过去,注重程序,尊重权利,是如今政府机关执法时尤需注意的。希望法院对此案的后续审理和判决,在介定强拆行为违法性以及给公民公平合理的赔偿之外,通过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改进自身工作,在多方面都能擎得起第一案的标杆意义。

  □慕公(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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