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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审计整改报告”体现监督刚性

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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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为切实解决有些地方监督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的现象,可以对监督法进行必要修改,将“多次审议”作为法定的人大监督的基本形式。

  据报道,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再整改情况的报告》,这已是湖南省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第4次接受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个年度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第4次上会接受审议,不仅在湖南人大历史上罕见,在全国也比较少见。这种较真的整改方式,让行政机关感受到了人大监督的刚性与震慑力。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但是,在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大,实效仍然有待提高。有些单位违规使用资金等财政收支问题之所以“屡审屡犯”,“连审连犯”,人大监督不到位、刚性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了有关报告后,即将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一般在六个月左右后,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按“惯例”,该项监督工作即告结束。至于“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成效如何,相当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再继续追究,对其提交的书面报告也不再详细审议。在这种情况下,相同问题屡查屡犯就不足为奇。

  这一次,湖南省的做法无疑是在宪法和监督法框架内,对提升人大监督实效进行了一次重要尝试。对同一审计整改报告,他们先后三次听取和审议,督促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做了从“治标”到“治本”的努力。

  这样的做法,是出自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肖华的临时动议,要想长期坚持,或者为各地所借鉴,最好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为切实解决有些地方监督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的现象,也可以对监督法进行必要修改,将“多次审议”作为法定的人大监督的基本形式。

  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后,将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而“一府两院”需要在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整改报告,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然后,“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两院”整改情况及落实决议情况向社会公开。

  为了保证“多次审议”的效果,还需要更加刚性的监督方式作为后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报告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撤职案。只有科学的程序和刚性的制度作保障,政府部门才能高度重视并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人大监督的实效才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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