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京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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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胜于立法

2012年08月1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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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说,赞同或反对“立法严罚”不文明行为,都有道理,每个人价值偏重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那些认为道德行为应出于自觉意识的人,可能会反感立法处罚,因为公民的道德行为只有以自由意志为前提,出于自愿的选择,才有助于培养民众的道德责任感,也就是常说的“为自己立法”。而那些认为公共秩序至上的人,则会赞同处罚。在一人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出现不同的认知也很正常。

  对城市管理,香港应当说有很多可借鉴的经验。香港人口稠密、道路狭窄,却给人们整洁有序、祥和亮丽的印象,人们的行为有条不紊,极少能看到本地人有什么不文明的行为。虽说香港的法规完善,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市民的认同却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市民的行为规范是从学校教育就开始的,包括家庭和社会舆论的约束,对市民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香港政府部门也重视各类公益宣传,尤其是关注这种市民行为的民间团体、环保组织和义工很多,可有效填补政府管理的空档,同时培养市民的公共精神。正是这种全社会参与的氛围,才有了香港的今天。

  罗兰·巴特把城市视为一种对话,通过与居住者的对话,实现城市自身的成长。这种对话是复杂的,是市场力量、历史文脉、治理制度、公共空间和文化因素等各种变量的互动与对话,最终使每个城市的空间都形成一个独特的故事。一个城市当然可以立法来规范市民的行为,但它的前提是,这种立法与制度是在市民广泛参与的前提下完成的。这些制度,不是以管制和处罚思维来建立的,而必须以市民自治以及唤起能对城市的认同感为目标。如果市民对城市事务毫无参与的热情,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只会无限浪费执法资源。

  让市民拥有了绝对的权利,即拥有自由组织社团和发表对城市意见的权利时,一种符合本地传统的文明生活模式才能逐渐成型。如果城市管理,不是以建立市民参与的制度为目标,而是通过增加政府部门的权力为主导的,这种管制思维,只会阻碍城市文化和市民精神的形成。深圳的这项立法当慎重。

  □叶匡政(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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