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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司法裁决可防“被精神病”

2012年08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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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上访农妇吴春霞终于讨到了说法。不过这种纯属事后救济的民事补偿,显然无法防范“被精神病”问题。据新华社报道,下周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问题事涉公民基本人权,立法应当更有作为,不让每个正常人被关进精神病院。

  本来应当只为医学负责的医疗机构,为何沦为罔顾科学非法收治正常人的工具?从吴春霞案看,这起“被精神病”案件显现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正常人被非法收治的链条,参与者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医疗机构和作为吴春霞亲属的嫂子,在各自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吴春霞毫无阻力的被收治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并未受到什么来自权力的压力,而是心甘情愿的合作。

  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无法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事后的司法救济虽然能够部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害,但在精神病院失去自由、强迫服药、与精神病人共处上百天,无论如何不是金钱赔偿能够弥补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下周一召开的会议将会对草案进行二审。从全国人大公开的一审草案看,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一种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这两种情形下防范“被精神病”的手段主要是患者本人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是否同意住院,因为“伤害自身危险”和“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容易形成漏洞,以吴案为例,她本人不会同意住院,但她的嫂子同意,那么她就仍然可能被强制住院(嫂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近亲属同样可能同意)。虽然草案后续也规定了一些防范的措施,如果吴坚持不同意住院,还可以要求复诊、鉴定、重新鉴定,但正如一些精神学科的专家所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水平并不高,这个制度难说有多高的可靠性。

  更需注意的是,草案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引入了公安和基层组织。

  比如,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再比如,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或者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对于类似吴案这种情况,这两个规定恰恰提供了“被精神病”的可能性。吴案就是由其嫂子、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和医院共同造成的。

  “被精神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都应当极为慎重,由司法作出决定是防止“被精神病”的根本途径。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涉及暴力危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纳入司法裁决。对于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问题,精神卫生法应当和刑诉法有所衔接,从立法的理论基础上看,都源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司法决定的判断,因此精神卫生法同样可以采纳司法裁决的形式,既能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也能更有效的保护好精神病人的权利。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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