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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骨折游客起诉公园担责

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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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游客到陶然亭公园滑雪,一脚踩进雪坑中导致脚踝骨折。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此案,判决公园方面和滑雪举办方承担责任。

  49岁的市民徐先生,2011年2月9日下午到陶然亭公园参加“陶然亭企鹅冰雪嘉年华”的滑雪活动。他诉称,将要出雪场时,左脚一软,踩入雪坑内被绊倒,致左脚踝受伤。随后,他到广安门中医医院,经拍片确认“左三踝骨折”。

  徐先生认为,陶然亭公园管理处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该管理处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陶然亭公园称,滑雪活动的独办单位是紫星群公司,租用场地时签约“本协议所约定的活动为乙方(紫星群公司)单独主办,乙方对本次活动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紫星群公司则称,举办滑雪活动期间制作了游客须知,现场通过广播等形式向游客宣传,各项目中安排指定人员督促检查。徐先生在游玩期间将脚部扭伤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滑雪场的雪被游人踩踏易造成雪场不平整,紫星群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警告义务,陶然亭公园管理处应对紫星群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徐先生本身疏忽大意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紫星群公司一次性赔偿1.1万余元,公园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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