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当庭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4个月至6个月拘役;万余张涉案光碟超八成为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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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13名被告人在各自经营的店内或者摆摊出售光碟。
昨日上午,13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集中在通州法院受审,其中12人当庭被判拘役。
女店主:卖光盘为补家用
昨日上午,29岁的足疗店女老板王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第一个接受法庭审理。她走上法庭后,一直哭个不停,旁听席上的家人也跟着抹眼泪。
检方指控,6月至7月间,王某在通州其经营的店铺前,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非法购进音像制品并销售。7月4日,警方将其查获时,起获尚未销售的音像制品804张。
王某说,自初中毕业后,她就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后来为抚养孩子,就贩卖光盘补贴家用。“我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惩罚,我已悔罪,希望轻判。”王某称。
检方:4被告人有前科
昨天,通州法院还同时开庭,分别审理了另外12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告人,这12人均与王某一样,在自家店内或者摆摊,非法销售音像制品。
被告人供述称,因为这种盗版光盘进价较低,为了挣钱,虽然明知是违法行为,但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买卖。
检方称,13名被告人中,4人曾因贩卖淫秽光碟被行政处罚。此次共查获涉案光盘一万余张,其中超八成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昨天,除王某外,法庭对其他12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各被告人4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并各处1000元。
■ 法规
《刑法》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
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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