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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问题”地下室诈骗

男子伙同他人诈骗60万元,被判15年

2012年09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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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已被行政处罚的地下室却被美化成“经营状况良好、承租合同期限长”,并以60万元转让给他人。昨日,一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2010年3月份,被害人程某在网上看到一则转让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某地下室的信息,遂打电话进行联系。据被害人夫妇的证言,前后共见过被告人马国超伙同李金娥(已判刑)、徐乃强(另案处理)三人,三人都称自己是合伙人但彼此间有分歧因此才要转让。

  2010年4月1日上午,被害人程某到上述地下室办转让手续,马国超拿出一份空白的协议书让他在乙方处签了字,骗取租金60万元。

  签约次日,产权人北京某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金经理就拿着民防局的罚单到地下室找马国超等人,发现程某承租了地下室,就马上告诉他上当了,地下室已被民防部门查封,于是程某报警。

  法院终审认为,马国超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钱财,构成诈骗罪,鉴于马国超已退赔全部赃款,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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