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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宜上下联动

2012年09月1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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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制来说,最好的研究就是,要在实践中、而不是只在文件中研究。

  日前召开的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座谈会传出消息,广东将出台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示等方面规章制度。(《南方日报》9月16日)

  此前,官员财产公示虽在一些地方尝试推行,但由省一级提出的,广东还是第一个。这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态度,已越来越多地统一到“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上,官员财产公示正在成一个共识。

  不过,官员财产公示如果只强调“向上申报”,而不“向下公开”,那么其意义和作用毕竟有限,社会公众无从监督,贪腐官员难以曝光。

  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座谈会上给我们传递的新信息,就是“申报”后面多了“公示”。尽管“公示”还不是“公开”,但方向对了。至于是在哪公示,向谁公示,正是需要“研究”的课题。有些研究,是偏向理念的,需要坐多年的冷板凳;而向官员财产公开这样的制度研究,更需要以实证的方式来进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已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反腐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我们没有理由还继续纠缠于它究竟是不是适合中国,而应该结合江苏等地的实践经验,在更高的层次、更大的范围进行试点。

  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制来说,最好的研究就是,要在实践中、而不是只在文件中研究。2011年12月,官员财产公开法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上,获全票通过。2012年上半年起,澳门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将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迄今为止,我们并未看到官员财产公开制的推行给澳门带来了多少负面影响,相反,它获得了世界上“最彻底的”官员财产公开制的高度评价。澳门的成功经验,同样应成为我们研究以及借鉴的对象。

  当然,官员财产公开制必须辅以相应的责任机制。如澳门就规定,故意不实申报的官员将可能触及刑法上的“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最高可处3年徒刑。而刑事立法中的配套工程,是地方政府在推进和践行官员财产公开制上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因为刑事立法权只在中央立法机关。这决定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必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否则,就算发现了官员不实申报,没有刑事责任的殿后,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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