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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含“药”食品 永安堂被判退款

法院终审认为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等可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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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王女士在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安堂)购买的几种作为普通食品的胶囊产品,发现胶囊中含有未被准予在普通食品中使用的人参、珍珠、灵芝等。

  王女士以销售违法产品为由将永安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永安堂退还货款3784元。

  消费者索赔3784元货款

  王女士称,2009年10月至12月间,分别从永安堂购买了某品牌的浓缩牦牛精胶囊、灵芝破壁孢子粉胶囊、大豆异黄酮+钙胶囊、首乌黑豆草本胶囊、芳草无忧胶囊、芦荟维他命胶囊等6种普通食品产品。她发现这些产品原料中含有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等,目前尚未依法获准用于普通食品。产品原料大豆异黄酮和圣约翰草,也未依法获准用于普通食品,如需用于普通食品中,应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王女士认为,永安堂销售给她的产品均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产品,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784元。

  永安堂被认定明知违法

  该案庭审时,永安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生产厂家是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同意退货。

  二审法院二中院认为,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对于国家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法官表示,销售方在销售产品时,应明确向消费者明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像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等,均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中。大豆异黄酮、圣约翰草未经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也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进行生产经营。永安堂在我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仍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构成明知,违反了法定义务。

  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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