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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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应当设立“虐童罪”

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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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虐待罪”又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虐童教师实属无奈。

  继太原某幼儿园女老师狂扇一女童耳光后,浙江温岭市再发虐童事件。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揪起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图像中男童哇哇大哭,颜某却笑容满面,而颜某拍照片仅为了好玩取乐。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某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置于垃圾桶等虐待行为。当地警方发布消息,颜某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女教师颜某出于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疯狂虐待儿童,这样的劣行令人发指,对此,当地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可谓民意所向。不过,该女教师的行为为什么会涉嫌刑事犯罪,网友晒出的其他虐童照片是否属实,当地警方有必要调查后向公众作出说明。

  而且,明明是严重的虐童行为,却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这样的结果让许多人颇感意外和不适应。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滋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该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乃因为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教师在幼儿园的封闭环境里,对尚不具有自主意识的幼儿随心所欲实施暴行,主要还是侵犯幼童人身权的问题,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来进行追究,才顺理成章。

  当地警方也坦言,他们也很无奈,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一般的“虐待罪”又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说法都是有道理的。

  应该说,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算勉强成立,但基于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而虐童的事件,在幼师中还比较罕见。大多都是基于幼儿不听话、完成不了学习任务等情况下发生的严重体罚事件,像太原某幼儿园女老师狂扇一女童耳光近70下,如此严重的虐童事件,由于没有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可能连“寻衅滋事”都定不上,最后只能治安处罚了事。不得不说,这是法律的尴尬。

  有调查显示,中国约四成的孩子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的虐待。挨过打的孩子男女比例分别是超过一半和近三分之一,约三分之一被当众羞辱过。频发的严重虐童事件提示立法部门,我国刑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未成年人,还存在空白地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严重虐童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还规定有“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日本最高可处2年惩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

  我国刑法则没有规定“虐童罪”,也没有“暴行罪”,而一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罪名都难以成立,转而寻求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追究,多数情况下都显得似是而非,不伦不类,甚至有类推定罪之嫌。因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低幼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以此宣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严厉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相关报道见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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