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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庭长没有酒驾和逃逸?

2012年11月0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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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善平不仅可能涉嫌成立“逃逸”,还可能成立“逃逸致人死亡”。

  10月28日,陕西安康市汉阴县法院蒲溪镇法庭庭长张善平,驾警车赴朋友宴会,饮酒后将一过路老人撞死。张弃车逃离,装病躲进医院。次日,张被刑事拘留。

  侦查活动才刚刚开始,承办警官即向媒体称,“张善平血液中酒精含量只有7.531mg/100ml,没有达到酒驾指标;人跑了但车在现场,事后还曾打电话自首,也无法认定他是肇事逃逸。”如此,就得到庭长“不成立酒后驾驶”、“成立电话自首”、“无法认定逃逸”这般结论性的意见,未免太急了些。

  先说酒后驾驶。按肇事时间是晚上6点半计算,到次日9时查获张后即做血检,时隔也达13个多小时;此时还能测出7.531mg/100ml的血液酒精含量,可见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一定不会低。张庭长只承认在朋友生日宴会喝了一点红酒,而参加宴会人员却称“张善平喝了几杯白酒”(到底多大的酒杯,也需查清),而引发严重事故无疑与酒驾有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常识,警方不能以13小时后的检测结果简单地认定不构成“酒后驾驶”。

  再说肇事逃逸。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包括更严厉的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报道透露的案情,张善平不仅可能涉嫌成立“逃逸”,还可能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因为警方在接警4分钟后赶到现场时,见到的还只是“重伤的老人”,虽然老人后来死在现场,但从离肇事到死亡时有多长时间,还不得而知。如果及时救助,老人是否有存活的可能,若回答是肯定的,张善平的行为即涉嫌成立“逃逸致人死亡”。

  还说说自首。张善平所谓“打电话自首”,恐怕应称“打电话报案”更准确,因为成立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张善平打电话报案时是否自报了姓名身份不得而知,我们知道的是,警方多方查询,才在医院抓获他,之前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他还谎称“因胃病才到医院住院”,还否认喝了白酒。根据这些情节,恐怕很难认定张善平成立自首。

  有这些简单的规避责任的动作,却能轻易地被认定为“不成立酒后驾驶”、“成立电话自首”、“无法认定逃逸”,是否太草率了?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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