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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商业冠名应听听民众意见

2012年11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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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最近,“周黑鸭”厂商以每年85万元的价格,购得武汉地铁“江汉站”的冠名权,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其中不乏大量质疑之声:利用拍卖地铁站名这样的公共设施达到商业目的是否合法?即便是冠名,是不是也要“讲究”一点?

  拍卖站名筹款建造市政工程所依据的法律,是我国1999年通过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按照该法第14条的规定,“独立捐赠”或对设施的“主要出资”者才有可能成为冠名者。对于那些一般捐赠者,按法律规定只能“留名纪念”而已。

  从武汉地铁建设资金总量上看,“周黑鸭”厂商捐赠投标的区区每年85万元,根本算不上是“独立”或者“主要”出资者,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改变原来站名的商业冠名权是站不住脚的。为了使冠名权合法化,武汉地铁不改变原来站名,仅在前面加上一个商业拍卖的站名以达到“冠名权”的效果。这样的做法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即便拍卖冠名权是为了公共设施更好的建设,但地铁站名本身也是公共利益的范畴,它不仅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也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相关听证制度的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应该召开听证会。因此武汉地铁冠名的事情,即使是不开听证会,至少也应该通过一定渠道听听民众的意见。

  同时,武汉地铁因商业冠名权所得总计超过2775万的资金,这笔钱的流向和使用方式,不仅要体现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精神,而且还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此前,长沙和天津地铁站名也同样被“冠名”,之所以没有反响如此强烈,是因为那些被冠之名似乎比“周黑鸭”“讲究”了一点。相比之下,我们在乘坐北京地铁,看着诸如“德胜门”、“宣武门”这样的站名时,立刻会感受到历史的变迁和文化的积淀。然而,在武汉地铁里看到“周黑鸭”的时候,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哑然失笑。该市主管部门在得到冠名丰厚回报之后,是不是更应该考虑下自己到底失去了些什么?

  □朱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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