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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该不该缴养老保险?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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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岁缴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该不该交,而在于该不该允许“未成年工”的存在。

  据报道,近日,天津市颁布了一个“调整完善社会保险”的“意见”,其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年龄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此前早已有多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开始“试点”此项政策。

  有专家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16周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存在违法嫌疑。16周岁的居民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合法的就业者,而且“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农民个人账户的积累筹资偏低,考虑到农民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只要农民愿意给孩子缴,上述措施是可推广的”。有专家更认为,如有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推广。

  社会保险,应该是与劳动、与职业、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在美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分类中,直接就将其定义为“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所以,“只要是农民愿意给孩子缴,上述措施是可以推广的”的说法是不合适的。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如果是商业保险,从孩子一出生父母就买上一份,完全没有问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应该通过自己缴费来获得相关的资格和待遇。

  查看世界不少国家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都规定了法定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起始年龄,一般与“法定劳动年龄”相一致。但是,我们的《社会保险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那么,16岁是不是可以作为“法定劳动年龄”?

  我国的《劳动法》是有关于劳动年龄的规定的,但经过了“技术处理”。这就是,规定十六周岁为“最低就业年龄”,但同时又有“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的规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以来了个模棱两可。

  但是,说十六岁还处于《劳动法》特别保护阶段的“未成年工”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是不合适的。所以说,关于“未成年工”的规定值得商榷。这样的规定导致一个尴尬:如果允许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就业,同时却不给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这对他们不公平。所以,16岁缴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该不该交,而在于该不该允许“未成年工”的存在。实际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童工”的标准就是指18岁以下。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计,应当考虑把童工的标准提高,不再继续容忍“未成年工”的存在。现在反而让他们和成年人一样缴纳养老保险,似乎不妥。

  16岁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做也并不符合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要“增强公平性”的原则,因为选择十六岁就参保的,大多数是父母有财力并“愿意给孩子缴”的,其结果容易造成“马太效应”,扩大贫富差距。

  □唐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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