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历时3年,曾先后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7年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被二中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
检方指控,汪自力和时任秀水市场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秀水街市场的商户索取钱财,为商户谋取利益。
从2007年到2009年,两人共向商户索要好处费约30万元。
此外,检方还指控,汪自力和祖绍中伙同商户杨昌君(已判决)售假,后共同分成。但检方认为汪自力和祖绍中为售假未遂。
汪自力对检方的指控始终予以否认,称自己因举报秀水市场售假而遭到打击报复。汪自力的辩护律师也一直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检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1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项罪名,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有期徒刑5年半。汪自力和祖绍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二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朝阳法院重审后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的行为依然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7年和4年。
重审宣判后,汪自力依然不服判决,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原判,改判无罪。
昨日,二中院终审宣判,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依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汪自力受贿数额有误,改判汪自力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对于祖绍中,鉴于其家属在二审期间退赔并缴纳罚金,对其轻判为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宣判后,汪自力的辩护律师称,他目前并不知道汪自力是否上诉,但汪自力曾经向他坚决表态,判他一天都不服气,会坚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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