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 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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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卖儿”属于合法民间买卖?

加价转卖儿童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贩卖。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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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鸡女子李悦2011年未婚生子,家人将孩子送人并收2万元现金。一年后,李悦千里寻子,发现孩子被中间人以2万8千元转卖到湖南。孩子养父母称要回孩子需付232万元。李悦向警方求助被告知,这不是拐卖案,是“民间买卖”,中间人抱走孩子是“撮合好事”。

  年轻妈妈李悦的一念之差,导致骨肉分离的悲剧,令人唏嘘。不过,李悦及时醒悟,转而不惜代价寻子,也让人凭添几分感动。可面对这位母亲的寻子困境,当地警方却作壁上观,称该案是民间买卖,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出卖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犯罪,中间人抱走孩子是“撮合好事”,这些法盲之语不免令人错愕。

  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从未把亲生父母排除在外,事实上,近几年来,一些父母出卖亲生儿女,都被公安机关以贩卖儿童治罪,中国哪有合法的儿童“民间买卖”?

  当地警方或许是用词不当,其言下之意,是该案属于正常的收养行为,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不可否认,在民间收养中,确会发生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如果只是“营养费”、“感谢费”等不大数额,并不涉嫌违法。但在本案中,2万元的数额,明显已超过正常的范畴。

  更重要的是,中间人以两万元买来孩子后,又加价8000多元,将孩子转卖。这种将买来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不属于什么“撮合好事”,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贩卖。

  《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本案中,李悦确有过错,按法律,该怎么追究就怎么追究,但是李悦作为母亲的权利,不能被剥夺,湖南警方有责任帮她找回孩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陈纬(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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