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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消费重申“禁令”关键是执行

如果法律行不通,出台再多的“禁令”也无济于事。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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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日前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金融央企负责人不得违规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金融央企行业特殊、地位重要,违规风险大,专门针对金融企业发布“禁令”予以规范,确有必要。

  不过,翻开前几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范,不难发现,新颁布的“禁令”其实并未强调“新意”。粗略一算,在12项“禁令”中至少有8项是明确有规定的,此外诸如禁用公款为个人购房等事项,更是个法律常识。在当下,经常性重申“禁令”或有必要,但更需要在细化操作标准和监管流程上下工夫,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否则,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都奈何不了高管们的职务乱消费,一纸重复已有规定的“禁令”的执行效果估计也不太乐观。

  还要“重申”的是,“禁令”是从12月1日起执行的,但此前如有违规职务消费行为,比如花公款为个人购买房屋、支付非因公消费娱乐活动和礼品费等“违反规定”的,也绝不可既往不咎。

  有专家表示,出台“禁令”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方面。收入分配改革主要是解决现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产生的不公平问题,这些问题,在性质上往往只涉及不合理、不公平,而不涉及违法或犯罪。如果是违法违规所得的财产或非法利益,规范的路径则不是改革,而应当是法律制裁。比如“禁令”中许多假公济私的行为,就不仅要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实,在法律基本健全的背景下,包括央企高管职务消费等公职行为的规范和治理,关键问题不是重申法律规定,用各种“禁令”扮演法律的“二传手”,而在于加大执行力度,使得已有法律规定都能落地生根。否则,如果法律行不通,出台再多的“禁令”也无济于事。

  □行者(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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