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刑法有其谦抑性,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使用这种最严厉的制裁。对王某做出治安管理拘留的处罚,是否就足以实现教育当事人、并警告效尤者的目的了呢?
据报道,今年7月,年轻模特王某恶意炒作“骗粉”,在其微博上贴出了其身着警服的“艳照”,并称自己在老家“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前天,丰台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王某成为在微博上冒充警察获刑的第一人。
不过,这起判决也引起了争议。我国刑法规定了招摇撞骗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招摇撞骗,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警服照穿着比较暴露,并称自己以“警花”身份去陪酒,的确严重贬损了警察的公众形象,但是否达到必须受到刑事追究的程度呢?刑法有其谦抑性,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使用这种最严厉的制裁,对王某做出治安管理拘留的处罚,是否就足以实现教育当事人、并警告效尤者的目的了呢?况且,王某贴出警服照当天,就被网友举报,其恶劣影响有限。所以,有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认证信息就是平面模特,她只是不适当地穿了警服,治安拘留足以惩戒。
微博上假冒身份的事件屡屡发生,比如,曾经冒充“总参特种大队高级指挥官”的网民任某,被治安拘留5天,并未追究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再早的,还有冒充二炮文工团的“刘园园”在网上炫富,也未听说其被处罚。
还有,本案争议焦点还在——王某的“骗粉”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的“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一般而言,招摇撞骗罪主要是骗取地位、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类似果戈里《钦差大臣》里那种狐假虎威的勾当。而且司法实践中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往往竞合发生,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诈骗财物,司法机关会择一重罪处罚。
虽然学理上认为,招摇撞骗罪所“谋取的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是非物质性利益;但如前所述,招摇撞骗罪所骗取的主要是待遇,或者骗财骗色,这些待遇、财色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有着明确的物质基础。在微博时代,模特王某冒充警察“骗粉”,就属于“非典型”了,仅仅是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炫耀感,并没有现实中待遇以及财物的利益,这是否属于法定的“谋取非法利益”呢?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自动售货机,投币之后,现成的判决就出来了。事实上,现实纷繁复杂,有限的法条未必能涵盖所有案情。本案的争议,以及此前的温岭“虐童案”以无罪放人告终,让公众领略到法治理念的碰撞,也加深了对法治的理解。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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