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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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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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视社区诊所患者开药难

  《新京报》昨天刊发“来信”,一名慢性病患者,仅仅是为了照常拿药,也不得不往三级医院跑,为什么?因为他吃的部分药品,社区诊所的医生没有开处方的权限,只能到三级医院去。

  对于一个慢性病的患者而言,在规定的时间照单取药,这应该是最简单的一种医疗形式,可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医疗行为,相关政策也不允许社区诊所来完成,着实值得商榷。

  现实的管理制度将药物分成几类,在综合医院基本不受限,在社区医院处处受制,这样的政策,不管其效果如何,都在社会上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社区诊所水平低,所以对他们要多加防范。这样信息的指向作用显然不太合适。

  我们常说“看病难”,但真正难的是在综合医院看病难,许多社区的医疗诊所常常是门可罗雀。因此,对社区医院进行大批量的药物限制,是不合理的。相关政策应该及时调整,甚至还应该适当敦促人们到社区诊所看病,例如限定感冒、阑尾炎等一些诊疗比较明确的疾病先去社区诊所。

  □郑山海(医生)

  对“知假买假”不必一棍子打死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后就质量问题进行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可能不予受理。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而索赔,以打击假冒伪劣,被人称赞“弥补了政府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在信息不畅、消息不灵等方面的不足,推动和促进了国家公权力法律职能的发挥”。如果今后“知假买假”不予受理的规定得到落地,类似职业打假将会遭遇尴尬,这是笔者不愿意看到的。

  不排除有些“知假买假”带有明显私利性质,是为了追求赔偿。但只要消费者没有有意造假、恶意索赔,就不应该被苛求。即便有那样的恶意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律惩处,大可不必将所有“知假买假”一棍子打死。

  而且,死抠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对“知假买假”申诉不予受理和保护,会不会给商家制造了妄言消费者“知假买假”,或以“知假买假”抗辩、抵制法律制裁的机会?

  □何勇海(媒体人)

  公务员妇科体检也该“快闪”了

  据《法制日报》报道,11月26日上午,湖北武汉10余名大学生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前玩起了“快闪”,诉求主题是反对现行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要当公务员,不需妇科检”、“询问月经史,怎关公务员”,学生们在现场举起这些标语。

  事实上,今年3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等规定,就受到广泛的质疑。

  该体检标准应用快一年的时间,也发生过几起“被梅毒”事件,不仅简单的检测项目,不确切科学的结论,使得公务员招录的公平性大打折扣,而且“被梅毒”已经为当事的女性,带来了身心多重的伤害。

  既然目前的通用标准还只是试行,即意味着对其本身合理性通过实践的审视,可以随时作出修改。期待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广泛征询各层面的意见与建议,对体检标准做个全面的“体检”,该剔除的剔除,该修改的修改。让不合理的体检规定“快闪”——早点消失。

  □木须虫(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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