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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17岁少年卖肾案7人获刑

“黑中介”被判5年;多名被告人积极赔偿147万元,获家属谅解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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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17岁少年卖肾案”在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另据了解,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等9人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经济损害147万余元已经到位。

  债务缠身买卖器官牟利

  公诉机关指控,何伟因债务缠身,企图通过做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脏的中介谋取利益。何伟等在网上发布寻找肾源和“受体”的信息后,年仅17岁的王某经中介牵线,决定卖掉自己的一只肾。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晚,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和黄龙东、杨峰、黄美等人以及“供体”王某和“受体”患者来到郴州做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苏开宗安排张红杰作为护士协助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宋忠于是主刀医师,黄龙东负责手术中的麻醉事项,杨峰作为宋忠于的助手协助手术。上述人员在手术前及手术中未对“供体”王某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进行核实,便切除了王某的右肾。

  被告人积极赔偿轻判

  4月29日早手术完成后,上述被告人均得到数额不等的费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目前左肾功能处于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5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述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何伟有期徒刑5年。其他人分别被判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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