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对“跪访”村民有必要拘留吗

2012年12月0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来论

  对于“跪访”行为,执法机关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

  近日,媒体披露了旬阳县白柳镇农民李典秀、杨久红等4人因跪拦人大代表视察车队而被拘留。(12月8日《华商报》)。

  人大代表本该为民代言,可面对民众下跪陈情,却不闻不问,这实在是不应该。

  从旬阳县政府对事件的最新回应看,虽然李典秀等人跪、睡的地点为交通要道,但仅凭“阻断交通达20余分钟”的“跪访”情节,恐怕很难认定“影响恶劣”,很难说达到了给予行政拘留7天和5天治安管理处罚所要求的“情节较重”。

  事实上,从《信访条例》规定的用意来看,对类似“跪访”行为,并没有直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而是首先“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与此同时,公民通过拦截车辆向“自己的代表”反映情况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非法拦截”也是很值得商榷的。因而,从我国的法律精神看,对公民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拦访”“跪访”行为,执法机关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而不应动辄实施粗暴打压。

  从官方回应引用的法律条文来看,显然只引用了对执法有利的内容,而没有引用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内容,是片面和断章取义的。

  在几乎所有的“非法上访”被处罚事件中,公众只看到对上访者的打压,而看不到对催生上访的原因进行倒查。其实,在《信访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第一条就规定了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在构建信访制度时,根本目的在于努力消除“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催生群众信访的土壤,在此前提下努力规范信访人依法依规和平信访,而绝不是相反,更不是只打压而不深挖根源。

  只对信访人打压而不进行责任倒查的执法,既不公平,也损害政府公信力,在这种执法模式下治标不治本,以此实现的稳定也不是真正的稳定。

  □李克杰(教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