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其案发时患有抑郁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馒头店老板高某将一对同行夫妻砍成一死一伤。因其案发时患有抑郁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被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检方指控,高某于2011年6月9日3时许,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李某家的门脸房外,因琐事持刀刺扎李某后,返回门脸房内与李妻小静(化名)发生争执、互殴,并持菜刀猛砍小静十余刀,造成小静死亡。事后,李某被鉴定为重伤。
高某到案后,警方曾两次委托鉴定机关对其进行鉴定,结论都认为高某作案时为抑郁症发作,控制能力减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受害方对鉴定结论产生质疑。
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并综合案发起因、被告人赔偿等情况,作出了判决。
被害方表示对判决“不能接受”,将考虑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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