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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在诉讼中筛查“隐身人”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国籍变更,导致案件审理易出现错误,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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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针对当事人移民国外现象的增多,昨天,朝阳法院在调研报告中建议,应在诉讼中进行双国籍筛查,避免当事人隐瞒国籍,参与诉讼,导致法院审案出现错误。

  12月17日发布的我国第一部年度国际移民报告——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海外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比重逐渐增大。

  朝阳法院法官欧阳华针对近年来朝阳法院审理的案件调研发现,有的当事人为省去涉外公证、认证等法律手续或尽快获得法院判决,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事实,而持未注销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诉讼。而法院仅能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确定案件管辖权、启动中国的审理案件程序,而无法根据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极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错误,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

  欧阳华称,还有一些当事人不但隐瞒国籍变更,还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开展执行工作。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建议,应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时,收回身份证、户口簿,并将退出中国国籍的信息及时录入身份信息管理系统。此外,应建双国籍筛查机制,对当事人获得外籍后不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情况,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加强监控,向户籍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定期排查双重国籍身份者。

  朝阳法院同时希望,有必要建立公民户籍、社保等信息的共享机制,便于不同机关查询当事人的准确信息。

  ■ 个案

  张兰案已启动涉外程序

  今年9月,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因涉及纠纷,被诉至朝阳法院。

  该案立案后,法院始终联系不上张兰,传票、起诉书均被退回。后发现张兰已在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已更改为外国国籍。随后,法院只能重新根据涉外程序处理该起案件。

  据介绍,因张兰已不是中国籍,如其不能亲自到法院领取传票,也不能按照中国公民方式委托他人办理手续。如其委托代理人,需要从使领馆做公证手续,证明其是该国公民,并已委托律师,律师才能带领传票。另外,法院根据规定,进行涉外邮寄送达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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