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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变相肉刑”需要程序保证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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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明确变相肉刑逼供属于非法证据。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变相肉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如何理解“变相肉刑”,以及在实践层面如何使司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必然面对的一个难题。

  有必要首先对“变相肉刑”作出合理的界定。变相肉刑可理解为未采用殴打、电击、捆吊等依然能够使被告人身体受到摧残的同样效果的手段,这种手段包括连续超过法定期限审讯、故意不让其吃饭审讯、零度以下仅穿单薄衣服审讯等使人疲劳、饥渴、冻热等折磨肉体的方法。

  尽管“变相肉刑”的形式难以概括全面,但在司法解释中应该列举出几例,并且它们在性质上应该等同。这有助于实践中对“变相肉刑”的认定。

  此外,由于在实践中,“变相肉刑”的一些方法难以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来证明,需要从程序上来保证“变相肉刑”的认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程序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定线索或者理由的,如超过法律规定的审讯期限,应当通知审讯人员出庭予以证明其审讯合法性。

  二是审讯人员不出庭的,应当推定变相肉刑的存在。

  三是审讯人员出庭后无法证明审讯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明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庭也应当推定变相肉刑的存在,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郭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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