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出台,这个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安全要靠法制保护和管理,明确保护什么、禁止什么,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才能使人民群众依法、安全地使用网络,共享科技进步的成果。
人们必须明白,政府必须有力监管网络安全,才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因此,决定赋予政府一定的管理权力是完全必要的。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守土有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而所有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依照决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确保信息安全。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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