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3:评论周刊·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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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山西水污染如何防治——

“污染通报下游”应成制度

2013年01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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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思育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系统分析研究所所长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8.68吨苯胺排入浊漳河。直到2013年1月5日下午,长治才向下游的河北、河南方面通报有关情况。也有媒体报道称,河北邯郸先发现污染逐级上报,且“事故是去年12月26日发生的”,但邯郸方面最初予以否认,随后不予回应。

  被污染的浊漳河,是漳河的上游支流之一。漳河流经晋冀豫三省。事故再度暴露出多头治理困难、通报机制失灵等问题。如何解决跨界水污染的治理难题,国外有无相关经验可循?

  新京报:有报道说,此次污染事故是外省通报后才被公开,当前制度有没有要求跨界水污染必须给相邻地区通报?

  曾思育:就目前来看,相邻行政单元之间通报污染的权利和义务很不清晰。一般一个行政单位发生污染事故之后,是从下向上,在行政单位的上下级之间逐级上报,而不是在上下游之间的行政单位之间相互通报。因为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往往很难界定权利和义务。

  新京报:长治之外的地区该向谁索赔?治污成本该由谁承担?

  曾思育:从法理上看,当然是谁污染,谁买单,谁闯祸,谁负责。但这种索赔往往很难在法律层面实现。因为难度太大,主要集中在跨地区调查取证难、具体赔偿标准难以评估,尤其是货币化比较难等,比如有些污染对当地村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有些是临时性的,有些是潜伏性的,有些是长期性的,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赔偿标准。

  经济损失,包括治污成本,应该由污染源负责。但是具体操作中,即便诉诸法律途径,最后往往还是通过协商协调来解决,有些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协调解决。

  新京报: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现实中落实得如何?

  曾思育:具体到一些地区,会根据流域机构本身的地位有所侧重。比如长江委员会和黄河委员会,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管理能力相对强一些,而对于那些中小河流的治理机构而言,其能力就相对会弱一些。

  新京报: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跨界治污方面有怎样的机制?

  曾思育:黄河水利委员会定位是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治理开发、统一调度和工程管理,虽然在水量分配和水污染治理方面都有其功能,但相对而言,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会弱一些。长江委员会和黄河委员会都隶属于水利部,而不是环保部,虽然工作上会有所兼顾,但他们的工作重点更多的是水量控制,而非单纯的治理污染。

  新京报:像漳河这样的有没有全流域的保护机构?

  曾思育:漳河是属于海河流域的分支河流,海河有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面有比如漳河上游管理局,但这些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管理能力,就会更弱一些。如果出现跨界的污染,很难有力量尽快启动流域性的保护协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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