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3:评论周刊·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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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

2013年01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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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军 《中国水危机》作者、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当前污染信息通报机制中也存在很大问题,重点强调的是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今后应明确要求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报,这样民众和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才能及时做好应对准备。

  新京报: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长治苯胺泄漏造成的污染严重程度,能初步判断吗?

  马军:情况相当严重。一则苯胺是一种很有危害的污染物,而且排放的量很大;二则更关键的问题是,这个流域是水资源相当匮乏的一个地区,严重缺水,在这个地区所发生的泄漏事故,比在长江流域或珠江流域等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这个流域清水资源是非常少的,没有足够的水去稀释、自净污染物。

  新京报:这次事故存在很严重的瞒报现象,当前污染信息通报制度是否完善?

  马军:现在有相应的通报机制,包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但其强调的是根据污染严重程度,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次事故首先是涉嫌违反信息通报制度。但在我们的通报机制中也存在很大问题,重点强调的是出了事故要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没有要求同时向公众发布信息。未来对这样的通报机制一定要加以调整,应明确要求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以利于民众和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应对准备。

  新京报:即使有了完善的通报机制,怎么避免某个地方出于各种考虑的瞒报?

  马军:需要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提高对瞒报行为的惩罚力度。比如在国外,企业如果因瞒报事故而造成更大损失,极有可能在环境诉讼中承担的责任会大得多。但在中国,环境诉讼这个通道一直难以打通。

  新京报:在完善应急制度方面,还有什么重要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马军:这些年来,我国也一直在吸取国际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但应急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应急的层面,而应当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造成了数以万计的居民伤亡,之后肇事企业联合碳化物公司在美国本土也出现了一次小规模的泄漏事件,在公众强烈要求下,美国国会制定了《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

  这部法规的重大突破,在于它不止局限于污染事件本身的应急处置和通报,而是着眼于对潜在的重大污染源头的日常信息披露。基于这部法规所形成“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首次强制要求企业定期向公众公布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今天,这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欧盟、日韩建立起来。它不仅有效促进了对重点污染源的应急处置,而且有力推动了企业在公众监督下实现减排。

  新京报:解决跨界污染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污染信息公开?

  马军:对,作为世界工厂,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居世界前列。但时至今日,我们的企业却不需要向社会披露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数据。这不仅侵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而且污染事件,社会各界包括相邻地区对污染物的种类和应对预案常常缺乏了解,很难快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和应急准备。

  长治污染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应当借鉴西方所广泛采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是什么、排放量是多少,并将其位置准确标注到电子地图上。应当让企业在强大的公众监督下强化管理和减排,而不是躲在高墙里为所欲为。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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