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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死缓案:程序有错疏,正义必缺席

2013年01月2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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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上一次刑诉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并没帮助陈建阳等躲过无妄之灾,这次新刑诉法会不会在一些地方重蹈覆辙?

  2012年春,在浙江警方的一次集中行动中,被通缉的在逃人员项某的指纹,意外比对上了1995年萧山抢劫出租车的血指纹,项某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而陈建阳、田伟冬等五人,早在1997年就被法院判定为那起抢劫案的凶手,已在监牢中度过17个年头。近日,浙江高院紧急复查此案(据《南方周末》)。

  继“凶手”入狱十年、“死者”突然回乡的赵作海冤案之后,这起17年前的蹊跷案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

  原来1995年案发时,正值当地严打,陈建阳、田伟冬等5个年轻人被先后收容审查,他们称遭到刑讯逼供,“棍打、水淋、电警棍打、吃扁担铐、劈打数百个巴掌、罚跪、不让睡觉,直至我两次抽筋、右手食指打成骨折”;他们屈打成招,但供述相互矛盾,比如陈建阳交代死者的手表、戒指卖给了别人,且卖的对象十分具体;但庭审时却发现,金戒指、手表还在尸体身上。

  当年处理该案时,正值新刑事诉讼法颁布,该法正式废除了没有时限的“收容审查”制度,陈建阳等因此受益,被解除了收容审查,转为有期限的逮捕;但该法中明确的“疑罪从无”原则,却未能在判决中充分体现。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等直接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他们还是被判决有罪,只不过终审时,多人的死刑被“留有余地地判死缓”。其实,这种“疑罪从轻”还是有罪推定的体现,只不过是打了折扣的有罪推定,与“疑罪从无”体现的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相悖,也埋下十多年后“翻案”的祸根。

  让人感慨的是,本案审判时正值刑诉法的修订;17年后,本案“翻案”时,又值刑诉法的再次修订。这次的刑诉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在之前的基础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审讯录像录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的制度,这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但一则以喜,一则以忧,上一次刑诉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并没有帮助陈建阳躲过无妄之灾,法院没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坚持无罪判决;那么,这次新刑诉法会不会在一些地方重蹈覆辙?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这才是关键所在。往者可谏,来者可追;只有从现在开始,真正落实今年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坚持疑罪从无、杜绝刑讯逼供、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执行法律不打折扣,才能以严格的程序正义压缩冤案的几率,才能保证未来的某一天不会出现赵作海案、本案式的惊天翻转。值得警惕的是,17年前萧山案中出现的警方刑讯、法院“留有余地判死缓”,乃至违法的游街示众、陪绑,在近年来的新闻中并不鲜见。而每一个具体的程序不公,都意味着法律被亵渎,都可能隐藏着一个冤案。

  就萧山案本身来说,我们希望不要重蹈河北聂树斌案的覆辙——法院启动复查8年至今还没有一个说法,浙江法院应及时还当事人一个公正,毕竟正义可能已经迟到了17年。宏观上说,我们期待新的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以严密的程序公正杜绝冤案,避免“后人复哀后人”的慨叹。唯如此,才能“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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