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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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不立案,还在等什么

2013年02月0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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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建议由公安部综合房姐案现在的调查情况,指定神木之外的异地警方对此案进行侦查。

  从四重户口,到近万平米房产,陕西“房姐”牵出的黑洞越来越大。而在最高检和公安部纷纷就推进“房姐”事件的司法调查表态之后,“房姐”却“人间蒸发”了多日——不但神木宣传部门“联系不上她”,媒体找不到她,甚至警方也找不到她。

  更蹊跷的是,神木警方对媒体表示,目前龚爱爱事件“还没立案”,尚不能对龚爱爱本人采用技侦手段,来确定其具体位置,对其下落也完全不知道。这与北京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及时披露调查信息迥然有异。哪怕是我们相信“房姐”事件在神木当地立案有阻力,难道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督办也不能让当地警方迅速行动起来?

  当然,要对龚爱爱立案,需要具备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在刑法上,立案条件就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房姐”龚爱爱有多少房产其实并不是立案的条件,但龚个人拥有四个户口,很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条中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如果龚在办理假户口的过程中,对经办民警有送钱送物等行为,还可能涉嫌行贿罪。另据媒体报道,曾任神木县某银行副行长的龚爱爱,一度是当地商人热门的“公关对象”。这其中又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还有媒体报道,龚涉及当地庞大的地下融资市场。这其中有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罪”等,也同样需要调查。

  围绕“房姐”已有如此之多的涉嫌犯罪信息,应当说立案的法律条件早就符合了。

  接下来就是一个地域管辖问题。北京警方在相关信息披露中使用了“专案组”这个词汇,显示出已对龚立案,但我们仍不清楚北京警方的立案是否对陕西方面的立案构成了影响。立案管辖是以“犯罪地”为主,“被追诉人居住地”为辅。

  从法律上看,北京、陕西两地警方都有权对龚立案,但又各有利弊。陕西是龚的主要犯罪地,也是龚的主要活动地,本来由陕西方面立案更为合适。北京警方立案后,势必要频繁跨地调查,这可能导致司法不经济。但鉴于神木警方对龚的调查似乎不甚热心,将龚案交给神木警方也实在让人难以放心。建议由公安部综合龚案现在的调查情况,指定神木之外的异地警方对此案进行侦查。在社会尤其渴望公正的当下,立案的地域管辖也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房姐”事件发展至今,仍是网民和媒体一马当先冲在最前,有些职能部门被动跟随都不积极。一斑可以窥豹。众多“房姐”防不胜防,正是由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所催生。期待此案获立之后,侦查部门能一查到底,既要依法给“房姐”问责,也要给当地渎职的司法官员以应有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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