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原平谷区平谷镇东寺渠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王小芹,因截留或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共计9.1万余元,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小芹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现年53岁的王小芹,原是平谷区平谷镇东寺渠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法院查明,1999年至2010年王小芹在协助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负责本村低保资金申请、发放的职务之便,违反上级规定,未对本村低保情况进行公示,隐瞒部分村民享受低保的事实和发放标准,截留或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共计9.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芹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王小芹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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