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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

2013年02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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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已于去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经过6年司法实践,最高法死刑复核已经进入规范化阶段。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记者从最高检内部了解到,早在2007年,最高检便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去年下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记者查阅发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多项职能,包括对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最新的工作进展,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今年曾称,最高检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

  ■ 专家说法

  “此举有助减少死刑案误判”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死刑复核作为我国控制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我国慎用、少用死刑的思想。由最高法统一行使对减少死刑案件误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陈卫东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完全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过去由于最高法死刑复核并不是开庭审理,最高检在监督方面很难入手,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后,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有更可靠的机制保障,便于开展监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最高检加大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力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死刑复核案件的误判,但是最高检在监督和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最高法的意愿,避免在死刑复核上出现过度监督问题,影响法院死刑复核的权威性和效率。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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