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参照国际惯例,基金会只须向税务部门提交一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同时享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
基金会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备受关注的公益组织。截至2013年1月,国内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总数已超过3000家,资产总额近600亿元。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开始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目前无论登记注册数量还是资产总额,均已超过公募基金会。
从国内外经验看,税收优惠政策是做大做强公益基金会的关键所在。在这方面,我国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基金会可获得“免税资格”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基金会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简称“扣税资格”),对于向该基金会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准予在法定限额内依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这两种税收优惠,任何一个基金会要想获得,都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管理部门两次递交不同的申请,且由于两种税收优惠的标准差异较大,大多数基金会通常只能获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资格。由于法律规定的扣税资格标准较高,财税部门审查十分严格,使得大多数基金会无法享受这种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基金会,尤其是新设立的基金会,由于不能同时获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慈善捐赠者不能享受扣税优惠,而被迫将捐赠交给发展成熟的基金会,致使新生的基金会失去捐赠者,遭遇资源困局。一些基金会为了争取捐赠者,只好挂靠在有扣税资格的基金会名下。获得善款后,他们则需向被挂靠的组织交纳一笔高额的“管理费”。这导致善款被滥用。
另外,基金会的扣税资格与社会组织评估直接挂钩,即如果基金会不能在评估中获得3A级及以上,将丧失扣税资格。社会组织评估平均为每3-5年组织一次。针对基金会的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者为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
为改变上述状况,我建议:
第一,将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合并,采用统一的申请标准和管理体例。参照国际惯例,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只须向税务部门提交一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同时享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如在美国,慈善基金会可“一次申请,终身受益”。
第二,我国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始于5年前,因缺少合格的专业评估机构,政府不得不承担原本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评估职能。近年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应加快培育有公信力的专业评估机构,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评估职能逐步转移给这类社会组织。
第三,应降低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的要求和门槛限制,从而加快基金会做大做强,推动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王名(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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