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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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岂能网上“通缉”顾客?

2013年03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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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由于银行营业员疏忽大意,给顾客多兑换了1200元钱,为要回这部分损失,这名营业员让朋友在网上发帖公布了顾客照片,悬赏500元请知情人帮忙找这名顾客,此做法引来网友质疑。(3月8日《华商报》)

  其实,银行营业员要取回多付的1200元钱,原本无须通过如此极端的手段,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比如向警方提供视频录像线索,请求协助查找。即便这名顾客不愿意退款,银行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主持公道。

  然而,该银行营业员自己工作失误,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反将顾客肖像公布“通缉”,求助网友帮忙查找。尽管营业员的初衷没有任何恶意,只是想找回1200元钱,但这一行为涉嫌违法,在客观上已经侵害了客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通缉犯罪嫌疑人是法律授予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侦查权力,且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杨立波(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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