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养者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申诉;律师对是否应担责说法不一
■ “喂养流浪猫伤人被判担责案”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 张玉学)流浪猫抓伤人,伤者将喂养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终审判决,伤者和喂养者各负一半责任。昨日,喂养者乔女士拿着判决书表示,自己不应担责,还会申诉。
一审责任认定有误
去年6月,肖女士将邻居乔女士告上法庭,称其被乔女士喂养多年的流浪猫抓伤,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近3000元(本报连续报道)。
同年8月,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乔女士承担70%的责任。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中院开庭审理,再组织调解未果后,于今年3月7日做出判决。
二中院综合考虑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对于公共环境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伤者肖女士自己在事发时,也有不当行为。后认定两人均有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由两人均担为宜。
据此,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确定责任有误,二审判决两人各承担50%责任。
喂养者不服判决将申诉
乔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自己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服二审判决,将向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
“二审庭审中,由当庭播放的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可见,肖某遛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狗与猫发生撕咬,之后肖某为保护自己的狗,到两只动物之间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肖某被猫抓伤,但判决并未将视频纳为证据。”乔女士说,这也是她继续申诉的理由。
肖女士表示,在整个案件中,自己比较介意的是流浪猫伤人后,乔女士一直未向她道歉,并拒绝陪同就医,但“既然法院判决各担一半责任,我会服从”。
■ 释疑
终审:不能认定被告为饲养者
1 喂养人是否等同于饲养者?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本案中存在很大争议。对此二中院认为,乔女士是出于救助心理,在其生活的小区中长期为流浪猫投喂食物,但对猫的控制力较低,所以不能认定乔女士是流浪动物的饲养者。
2 喂养者是否应承担管理责任?
从本案的过程来看,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乔女士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其长期投喂,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也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因此,一审法院基于乔女士的投喂行为判决其承担管理责任不当,予以纠正。
3 喂养者是否应该担责?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流浪猫的聚集。流浪猫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因此乔女士的行为与肖女士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 律师说法
喂养行为并非本案直接原因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同意法院的判决。他认为,喂养本身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但在公共通道里喂养,确实存在危害。尹富强建议,喂养者喂养流浪动物应选择在草地或其他非公共通道进行,这样就可以规避承担责任的风险。
公益律师安翔则认为,判决书中对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使用法律不当之处。流浪动物很大一部分属于被遗失动物,《侵权责任法》中明确提出,遗失动物的行为应由原主人负责。该案中,流浪猫伤人事件的发生存在偶然性,即便乔女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喂养行为,会对社区环境造成潜在影响,但这并不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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