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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索赔权”是政府职能错位

2013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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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尘肺病赔偿,应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买断索赔权”模糊了法律关系,强化了政府方面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误解”,注定抱薪救火、饮鸩止渴。

  据报道,河南登封市君召乡多位村民因工作条件恶劣得了尘肺病。因得不到企业赔偿,这些病人不断上访、维权,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之后,2009年起,乡政府陆续与十几名尘肺病人签了“买断索赔权”协议:病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政府,政府赔偿4万-5万元,病人不许再上访、起诉,如果违约不但交还赔偿款,还要倒赔2万元。官方称买断尘肺病人索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基层维稳的不得已之举。

  “买断索赔权”协议是荒唐的,揭示了当下政府角色错位的问题。首先,政府不是尘肺等职业病的直接责任方,钱应该是由相关企业出,而不是由公帑支付。其次,身体损害的侵权之债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不能像普通债权那样“转让”他人,因此这个协议本身就是非法无效的。

  事实上,乡政府或许也没想过在签了协议之后,会去向无良企业讨要赔偿。这份“买断索赔权”协议只不过是维稳手段。近年来,突发事故、群体事件发生之后,由政府方面来主导善后的“赔偿”,几乎成为一种通行的模式。这种模式不用走司法程序,看似效果立竿见影,其实是将政府从可能的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推向受害者的直接对立面。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会动用公权软硬兼施,迫使受害者、家属就范,更加激化了官民之间的矛盾。

  之前一些事故的善后中,地方政府就用过“早签约有奖励”这样的方式,利诱死者家属签协议,甚至直接要求“凭火化证领赔偿”。登封的“买断索赔权”协议也是这样,按当事人的说法,是在被威逼利诱之下签的字,“乡政府的干部在我家里一坐就是半夜,说不签字以后一分钱都没有”。这种赔偿方式,模糊了法律关系,强化了政府方面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误解”,注定抱薪救火、饮鸩止渴。

  今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信访工作改革,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区别开来,重置于司法解决途径当中,这也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作为。类似的尘肺病赔偿,应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压制维权。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维权可以袖手旁观。首先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关系的执法检查监督;其次对于弱势群体应积极提供司法援助,协助法院找到涉案的企业主。法治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渎职、不滥权,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利益为归宿,才能“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如此才不会发生违法的“买断索赔权”的怪事。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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