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用“失当”来弱化滥用警械的违法性质?
近日,网传湘妹子李某在武汉当“雷锋”,救助一位头部受伤的老人周婆婆回家,向警察求助反被手铐控制。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昨日承认,民警上手铐行为失当,已经向该女子道歉。(4月12日《新京报》)
从警方通过媒体发布的情况说明来看,我并没看到其道歉的诚意。“违法”使用警械就是违法,却硬要用“失当”来弱化行为性质,似在为当事警察的行为开脱;还指称李某有“袭警”,若真构成“袭警”行为,则涉嫌违法犯罪,使用警械又有何“不当”?让人感到是在为自己辩解而不是道歉。
另外,警方还披露助人少女“有6次报警记录,曾要求警车送她去酒吧”的情节,更有泄露公民隐私之嫌,我们虽不知助人少女之前的行为是否违法,可无论如何,这些都与她现在的助人行为无关。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依法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或者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人民警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警械主要适用于犯罪重大嫌疑人或者接近犯罪的严重违法者。
本事件中,当事民警只要稍稍静下来,听一听助人少女李某和她帮助的周婆婆说说原委,相信不难查明,李某是在连续拦了几辆警车都不愿护送救助(监控录像支持了这种说法)的情形下,情急怨愤之中才踢了几下警车,根本不存在严重违法犯罪的动机和故意,不符合使用警械的法定条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违法使用警械的法律后果,最轻也是给予行政处分,而不能是一个“道歉”能了事的。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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