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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红十字会法》宜早不宜迟

2013年04月2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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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修法要在明确红会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地位、完善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完善运行监管机制上努力。

  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日前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修改《红十字会法》”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将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芦山地震之后,积极参与救灾的中国红十字会,并未走出公信力的低谷。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相关成员,建议重启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但红会的问题,显然不是一个郭美美就能解决的。红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最近两年,先后有上百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修改《红十字会法》”的议案和建议。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说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现行《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不可否认,20年来中国红会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红十字会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红十字会章程》,也越来越呈现出滞后时代之处。

  比如,对饱受诟病的总会和地方分会的“割裂”状态,《红十字会法》中只有一句“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但现实中,各级红会之间财务、人事、业务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所谓的“指导”就很难发挥作用;而地方分会出现的问题,都容易被算在“红十字会”(总会)的头上。

  由此可见,在理顺红会管理体制方面,修法大有可为。建议修法时,应当重点完善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要清晰厘定红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二者关系上,当前法律更强调红会对政府的“协助”作用。修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红会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地位,并赋予自治的权力与责任;同时明确其法定任务,实现政社分开,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厘清二者责任权限。

  其二,要完善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通过准确梳理各级红会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改变以往松散的治理结构,使各级红会真正凝成一家;同时要完善第三方社会评估制度,以优化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

  其三,要完善运行监管机制。对各种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建立公共信息平台,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对于经费使用违规,当前法律只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一句,应该进一步细化。同时,要有明确条文,保障其公益性和纯洁性,严禁利用“红十字”品牌牟利营利。

  这次芦山地震是个提醒,在中国这样一个面积大、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救灾需要一个健全的红会;在民众的质疑和期待面前,红会必须进行改革;而红会内部人士也有诉求,希望通过更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促动红会的转型升级。总之,修法宜早不宜迟,期待立法机关尽可能加快修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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