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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冤案,国家赔偿多少才合适

2013年04月28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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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奸杀冤案”当事人张高平叔侄,日前正式提出“关于要求冤案赔偿、补偿、求助”的清单,合计金额为702万元。对此,张高平叔侄方面表示,“索赔提出少了,但现在也不好再更改,只希望能尽快到位”。浙江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该申请已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高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做好善后工作。

  702万的赔偿申请,是否“少了”?从叔侄二人因冤案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惨痛损失,以及一般社会情理来看,确实并不能算多。

  但是,对比此前的类似案例,尤其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赔偿数额其实并不算少。比如,此前的佘祥林、赵作海冤案,最终赔偿均不到100万。而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的计算方式仅是:“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最高法院公布的2012年日均工资标准是:每日162.65元。据此计算,张高平叔侄二人近10年冤狱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应仅各为60万元左右,两人合计120万左右。

  当然,要确保对张高平叔侄赔偿的“到位”,在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中,也并非完全找不到依据。去年完成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的一个“亮点”便是,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坐牢当然不等于上班,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十分必要。如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得到认真对待,或许最终能给张高平叔侄一个更合理的赔偿额度。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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