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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引起社会强烈反弹。这项政策是否合理,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促进了利益新的均衡而不是制造新的利益失衡。
在此,有必要把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个利益主体的共同点与分歧梳理一下,看看社会反对的究竟是什么。
第一,实行特定的情况下高速公路免费的政策,目前各方均无异议。这是分析的起点。政府希望通过假期高速公路免费来刺激消费;消费者当然是愿意吃免费的午餐(尽管实质上不免费,算上交通拥堵等情况,真实价格可能并不便宜)。对企业来说,政府制定的政策,他也只能照章执行。
第二,免费政策的受益者是消费者,减少了路桥支出;成本的直接承担者,是企业,他们因免费收入会受到一定影响。这是政策的实际影响。问题是,为什么政府出台的政策,要企业买单?如果企业有经营业绩的要求,这项政策是否会带来“政策性亏损”?更有甚者,企业是否会借“免费”的名义来解释经营上的亏损?这种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前可比比皆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产生了亏损。
第三,重新调整利益关系,是有必要的。这也是交通运输部征求意见稿的积极之处。但问题核心仍然是:谁来承担公共政策的成本?其实是把企业承担的成本重新由消费者承担。企业合法收益受到影响,再通过额外收费来弥补(延长收费年限)。这个处理办法,有可能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使高速公路免费的政策,完全被架空。为了假期的不交费,消费者需要在更长的时间内交费,直接悖于政府减轻交通运输成本的初始目标。
二是给企业创造了寻租的空间。适当延长收费年限,延长多少年?十年还是五年?一年还是半年?各条高速公路情况不一,是否要一一核定?没有细化和可操作规定,并且细化成本太高,使得企业有足够的寻租空间。
因此,我们看到,在免费政策出台后引发的利益调整中,政府当前的思路仍然是在消费者——企业之间做文章,做平衡。为了刺激消费者,让企业买单;为了平息企业怨气,又变相让消费者买单。这种平衡术,不仅远离了政策初衷,而且加大了利益矛盾,失败的概率相当大。
出路何在?合理之处是政府给企业减税,减轻企业负担。当然,也有人会说,政府为免费通行买单,实质是拿无车人的钱给有车人买服务,加大了不公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两个选择。第一,干脆废除这项规定,那就一了百了。第二,把减税和免费切割开,政府对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减税,这个减税政策不是特惠性的,而是普惠性。
公共利益的调整,核心是利益平衡与利益妥协。但不应该只是其中几个主体的妥协,而应该是所有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政府率先的妥协,由此才能真正实现利益平衡。
□闵先(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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