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有什么样的“不便”可以成为不公布理由?有什么样的“不便”可以大过公众的知情权,大过消费者的健康?
前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2013年第一季度餐饮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检测结果,其中,抽检的米及米制品合格率最低,抽检18批次中仅仅10批次合格,不合格的8批次原因都是镉含量超标。对此,广州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只公布数据,暂不便公布具体名单。
餐饮单位查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镉大米”,涉镉企业名单却成了秘密,广州食药监局的做法着实让人错愕。请问,有什么样的“不便”可以成为不公布理由?有什么样的“不便”可以大过公众的知情权,大过消费者的健康?本来,查了一个季度,最后才“集中公开”,而不是在第一份镉大米被检出就及时公布信息,这已经犯下了错误,现在又和民众玩起“躲猫猫”,这无疑错上加错。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要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要让那些为了谋财害命的人“人头落地”。广州市食药监局早早查出“镉大米”却一直捂着,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公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对此,难道不应追究相关官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高发,确有出重手遏制的必要。不过,应看到的是,无良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犯罪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面对食品违法犯罪,公权力机关的冷漠与宽纵。我们不能忘记,在举国震惊三鹿奶粉事件中,正是石家庄当地政府将三胺奶粉问题压了38天,才导致更多孩子成为三聚氰胺奶粉的牺牲品。殷鉴不远,广州食药监局当吸取教训。
对“镉大米”名单保密,这样的执法谁能信任?“两高”刚刚发布司法解释,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等公务人员犯罪行为,相关法条很清晰。可问题是,执行的机制在哪?
□国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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