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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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赔偿标准有无提高空间?

2013年05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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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相对于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相对于已成宪法原则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可兹改进之处。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元,法院的依据是,张氏叔侄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依《国家赔偿法》,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此得出了一个65万元的赔偿金,此外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尽管有网民戏称这是“包吃包住、年薪11万”,但与以往类似的个案比,此次冤狱赔偿额有所提升。

  可是,在十年冤狱所导致的失去自由和骨肉分离面前,百万赔偿仍然如此微不足道。更何况,冤狱苦主还面临着基本与“世”隔绝所带来的“体制化”。平反昭雪只不过意味着他们可以恢复身体上的自由,心灵的枷锁还将继续锁定。此前媒体报道,曾经的冤狱主角赵作海出狱后陷入了传销,赔偿款被骗20余万元。如此令人唏嘘的结局,虽有个人因素的作用,但与赵作海长期被监禁而脱节于社会亦有紧密的关联。

  我们可以想见,李怀亮也好、张氏叔侄也好,他们现在只是看似回归了社会,要真正融入当下这个“陌生的社会”,仍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甚或还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张辉、张高平曾提出了合计金额为702万元的赔偿补偿清单,尽管也有律师认为这个数字仍“太低了”,但最终的赔偿却是以缩水数倍而落判。702万元高吗?用这些钱去换两人10年的牢狱,有多少人愿意?

  显然,相对于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相对于已成宪法原则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可兹改进之处。如,物质赔偿还有提高空间,如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何不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选一——以叔侄冤案为例,按浙江标准算,肯定不止65万;精神赔偿能否再提高,考虑到冤狱对人的精神伤害远甚于收入损失,可否定下一个原则,精神赔偿数额不得低于工资损失;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这些因冤狱造成的其他损失,可否考虑补偿一部分,等等。

  也许我们终究要接受“渐进式改革”的现实,但绝不能因为有所进步就停止呼吁。现有的进步是事实,需要承认和尊重。只是这种进步,是在与本国的过去作纵向的比较而呈现的。司法的进步,不能仅仅满足于与自己的过去比,而更要与法治的要求比,与人民的意愿比。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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