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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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公民“以暴还暴”网开一面

2013年05月2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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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5月23日下午,江西莲花县卫生局长被县医院职工尹某在办公室刺杀身亡。据大江网报道,24日上午在犯罪嫌疑人尹某家中又上演了一幕“案后案”——近百人将尹某家的房子砸的砸、拆的拆,没多久工夫,房屋即被砸打得千疮百孔。

  从被害局长亲朋的角度着想,其严惩凶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法治社会,被害局长的家人“以暴还暴”的做法,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同样为法律所不允,它至少涉嫌成立两个罪名。

  一是故意毁坏财产罪。按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五千元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当刑事追诉。二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拒不退出,影响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宁,即可构成该罪。强行闯入都可成立犯罪,揭人房瓦更可以成立犯罪。

  由于以毁坏房屋的方式侵入他人住宅,两罪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为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处罚。

  几十上百人的打砸,这私人复仇的场面也够“壮观”的。在法律上,除依法进行正当防卫以外,绝不允许“以暴还暴”,私人复仇。任何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都应受到刑罚追究,都不应享有法外特权。对于莲花县警方而言,不能因为出于对被害者家属的同情,而对那些打砸者网开一面。

  □刘昌松(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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