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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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结案”3年,责任追究为何落空

2013年06月1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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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6月至9月底,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监总局派出13路工作组暗访。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黄毅说,第一批暗访的工作组已分别从3个省回京汇报工作,发现3年前就结案的特大事故该追究的责任到现在还没有追究,隐患举目可见、随手可抓、触目惊心。(6月15日《华商报》)

  3年前就结案的特大事故该追究的责任到现在还没有追究,让人非常惊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么大的事故已经结案却没有追责,显然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在我看来,所谓“结案”有多层意思:一是事故调查彻底结束,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彻底查清,形成完整结论;二是涉及刑罚的,由司法机关审理完毕作出最终判决;三是涉及行政责任的,由上级机关或纪检部门完成追责;四是处理结果要打消舆论质疑。

  事故“结案”3年,责任追究却落空,这是怎么发生的,应当查个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据悉,对于暗访发现的问题,工作组现场立即做出处罚。不过,对于结案事故仍未追责,不仅要问责逃脱追究的官员,对于更高官阶的袒护者,对于有督促之责的纪检部门和上级机关,同样应一追到底才是。

  □冯海宁(北京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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